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
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重庆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51号)精神,依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商务〔2025〕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用于我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的原则,注重“多方联动、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同时接受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监督,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情况及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组织市本级项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等工作,组织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立项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根据市商务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预算资金。为市商务委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对区县补助项目的组织发动、审核推荐、跟踪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做好市本级项目申报的组织发动、协同审核和配合实施等工作;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为区县商务部门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提质重点消费载体。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
(二)丰富品质消费供给。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
(三)优化入境消费便利。大力发展离境退税,支持增加退税商店、丰富退税商品、优化退税服务等。支持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O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支持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
(四)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丰富入境旅游产品供给,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支持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对符合政策方向的项目,按规定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提质重点消费载体。
1.政府公益类项目。
本项政策支持项目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由政府部门、机构或国有平台作为申报主体并负责资金管理,按程序确定建设实施主体,确保支持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1)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重点核心商圈、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国际消费集聚区的公共区域公益性改造提升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区县商圈公共区域公益性改造提升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市场化项目。市场主体建设实施且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品质消费集聚区和地标性消费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丰富品质消费供给。
市场主体推动培育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本土品牌的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提升入境消费便利。
1.支持发展离境退税。
本项政策(1)(2)(3)政策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即根据税务提供的数据情况予以核定,据实划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兑付。(4)政策采取项目方式予以申报。
(1)对一定期限内新增的离境退税商店,给予3000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2)对离境退税商店2026年度开具离境退税(含“即买即退”)申请单笔数达10笔(含)以上、50笔(含)以上、100笔(含)以上、3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3000元/家、1万元/家、2万元/家、4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2026年度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达200笔(含)以上、5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5万元/家、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3)对市内机场离境退税口岸退税点2026年度办理跨省市离境退税互认达50笔(含)以上、1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1万元/家、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4)对有关单位和企业一定期限内新增购置离境退税自助终端设备的,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台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推进入境支付便利。
本项政策(1)(2)政策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由收单机构出具证实材料及商户名册,市商务委据实直接兑付。(3)政策由相关机构自行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人行重庆分行据实核查,市商务委予以兑付。
(1)对一定期限内在消费场所新增受理外卡POS机设备并使用的商户,按门店给予500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2)对布设受理外卡POS机设备的重点商户,单个商户2026年度外卡交易笔数达20笔(含)以上、1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500元/家、2000元/家的一次性奖励;集中收银模式(即一个商户号安装多台POS机)的商户2026年度外卡交易笔数达500笔(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3)对一定期限内在消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的机构,给予2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对一定期限内在重点商圈(步行街)增设外币自助兑换机的机构,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单台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
(四)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
1.对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服务指引等便利化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的项目分类补助。
(1)公益类项目。由政府在公共区域直接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机构或国有平台作为申报主体并负责资金管理,按程序确定建设主体,确保支持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益属性且惠及多个市场主体的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8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市场化项目。由市场主体实施改造且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餐饮、住宿、零售等领域商户提供多语种价签、菜单、标牌等产品及服务清单的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有关单位和机构聚焦重点商圈、交通枢纽选派志愿者参与入境人员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志愿服务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志愿者人员培训、服务补助、物资及相关保障等与志愿服务直接相关的开支。
4.对区县联合高校、培训机构针对重点消费场所服务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建设地位于重庆市范围内,建设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的具体实施时间按申报指南明确的时间段执行。有效投资主要包括国际消费集聚区打造、入境友好型商圈建设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本土品牌打造、发展离境退税和入境支付服务、多语种标识、入境便利服务设施、多语种服务及业务培训等与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第十条 加强项目资金安排与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衔接,避免交叉重复。符合叠加政策支持的项目,各级财政支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有效投资总额。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本级项目(市商务委组织推进,由市级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1.项目申报。由市商务委根据重点工作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设置绩效指标;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
2.项目评审和确定。市商务委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拟支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通过后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
3.项目实施。项目计划下达的实施内容、绩效指标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委按规定程序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
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委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5.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支持区县补助项目(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区县,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进实施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1.项目申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商务委统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申报。
2.项目评审和确定。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查,签署明确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书面推荐报告,提交市商务委统一开展项目评审;市商务委参考评审意见并结合全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需求实际,统筹确定拟支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
3.项目实施。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督促推进实施。项目计划下达的实施内容、绩效指标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报市商务委批准,市商务委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报市商务委备案。市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区县验收情况开展抽查。同一支持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10%,支持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检查。
5.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方,不得违规中转支付。
第十三条 对已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可控且项目实施主体承诺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建设类项目经分阶段验收实际有效投资达到50%及以上、服务类项目制定服务方案并启动实施的,可预拨部分资金,预拨资金最高不超过补助金额的70%,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予以清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支持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调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区县两级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机构,参与项目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并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应严格对照商务主管部门审定的实施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建设,及时完成绩效目标;项目完工后按要求准备资料,及时提请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项目内部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并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要求张贴标签、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资格、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试点建设结束为止。

